歐盟公布綠色采購涂料及道路標記產品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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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涂料類產品和道路標記產品組制定的歐盟綠色公共采購(Green Public Procurement,以下簡稱“GPP”)最新標準。
涂料類產品包括地坪漆、經分銷商按專業裝修人員要求著色的產品、液體或糊狀配方的裝飾性涂料、木制涂料、磚石涂料、和金屬飾面底漆以及此類產品系統的底漆。道路標記線涂料產品包含常溫溶劑型道路標線涂料、熱熔型反光道路標線涂料、突起型振動反光標線涂料、水性反光道路標線涂料、熱熔型防滑道路標線涂料(彩色路面)、預成型標線帶、彩色防滑標線(聚氨酯丙烯酸)、聚脲彈性防滑標線涂料等。
歐盟最新公布的涂料類產品標準中規定,投標人應提供涂料配方文件,說明白色顏料的含量。室內所用油漆中干膜的白色顏料含量(折射率高于1.8的白色無機顏料)應等于或低于38g/平方米;室外所用油漆中干膜的白色顏料含量(折射率高于1.8的白色無機顏料)應等于或低于40g/平方米;底涂層和底漆中干膜的白色顏料含量(折射率高于1.8的白色無機顏料)應等于或低于25g/平方米。此外,投標人還應提供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低于1.0g/l的產品應按ISO17895標準進行測試。同時,根據歐盟法規(EC)No1272/2008投標者應提供適當的文件確認所供應的涂料產品沒有被列入劇毒類危害標簽,或導致器官病變、致癌、對環境有害等風險。
針對涂料類產品合同履行方面,本次制定的新標準要求投標人在涂裝合同中承諾使用符合歐盟綠色公共采購要求的油漆產品。投標人需要提交底材和用料的廢料管理計劃。該計劃包括安全脫漆、設備清潔、廢料以及未使用的油漆處理方法的解釋;投標人在履行合同時為減少廢物或不使用油漆而采取具體措施的說明;投標人如何通過合同履行條款來監督油漆廢物的處置。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技術原因,如修復歷史建筑物為保持涂漆表面的原始特征,可能需要的油漆不符合歐盟綠色公共采購標準的要求。采購方需評估替代解決方案的具體需求和可用性,必要時可免除GPP對油漆、清漆等涂料的要求。
關于道路標記產品,新標準規定產品中包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要選用即用型類產品,且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最高含量不得超過150克/升。例外情況是,當采購人所采購的道路標記產品用于相對空氣濕度大于80%、空氣溫度低于5℃或高于40℃的天氣條件下施用時,要防止使用低濃度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產品。此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含量不得超過395克/升。
此外新標準規定投標者需提供原材料成分、含量的數據及保證聲明,即產品中不使用特定排除的溶劑;不包含氯化溶劑,如二氯甲烷、氯仿、氯代烷烴;不包括芳香族溶劑,如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乙二醇醚、乙酸、乙酯等化合物。
據了解,投標人還需提供道路標識系統符合合同條件的測試報告或國家測試設施的批準證明。為確保可比性,采購單位要求投標人需在投標書中注明其使用的測試方法。同時,投標人的廢物管理計劃中應包括安全標志,設備清潔、廢物、未使用的道路標志物處理和處理的方法說明,以及為盡量減少廢物和未使用道路標志材料而采取的措施。